中文摘要 |
日本先由地方自治團體開展資訊公開的法制整備,其後中央政府始制定行政機關資訊公開法。我國雖有行政資訊公開法草案與國家機密保護法草案,惟遲遲未能順利通過施行,日本施行該法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鏡。該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實現國民主權原則,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內閣外,皆為適用之對象,獨立行政法人與特殊行政法人則由個別法加以規定。公開的範圍極廣,且採使用者付費原則,惟機關首長可援引該法第七條規定以行政判斷決定公開與否,如何妥適界定係核心問題。關於資訊公開的行政訴訟,不採「行政不服聲明前置原則」(編者按:即我國之訴願前置主義),由當事人(包括外國人在內)決定直接起訴或是向情報公開審查會提出不服聲明。資訊公開制度的實行,衝擊行政機關之故步強勢作風,間接促進行政透明性,實現以民為主的理念,以上皆值得我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