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環境資訊制度有兩個面向:一是資訊滙集,著重資訊的收集;二是資訊公開,強調資訊釋放;此二者有相連互動關係。而透過資訊公開制度,適時提供環保資訊,可以誘發人民參與以及增進機關與人民互動。本文以德國資訊公開法為中心,分析及介紹相關問題,以供我國立法及實務運作之參考。首先,依德國環境資訊法制之體系架構可分為兩個面向:一是環境問題或狀態的報告及環境資訊的闡明及導引,屬於主動公開;另一則是環境資訊取得(接近)權,屬於被動公開。兩者均著重資訊的開放及傳播。其次,德國環境資訊法的法制建構本係基於「有限制的文件公開原則」,直到歐盟採取資訊公開原則後,改採資訊公開制度立法。該法共十一條,規範內容有二:一為,「任何人的權利」,即任何人有自由接近政府環境資訊的權利;二為課與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資訊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