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在2000 年7 月1日召集了第一批兵役替代役役男,開啟了臺灣兵役史上的新頁,臺灣(中華民國)在1933年公布兵役法,規定所有國民都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之後,1936年的憲法(目前仍適用)第20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個服兵役的義務可以在特殊的理由下,由立法來決定免除,主要的除了健康因素不能承擔兵役的任務, 可依據「事理之當然」(Natur der Sache),而免除服兵役的義務外,最主要的是因為家庭的因素,舉例而言,必須負擔家計的役男(特別是已結婚,且有兒女者),或是獨子,必須奉養父母或祖父母者,便可免除兵役。至於基於良知及宗教理由者,則不能作為申請免服兵役的理由,故西方國家實施替代役的主要理由,乃是護衛人民宗教信仰的考量,在臺灣並沒有立足的歷史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