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的方式出售土地,出售土地的所得課如何課稅?一直是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依財政部的相關解釋,在106年6月7日以前,除了少數例外情形,以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的方式銷售房屋及土地,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的部分應課徵營業稅,但依財政部91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4904號令(以下稱91年3月13日解釋令)規定,出售土地的所得不用列為營利事業的盈餘,仍視為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免課所得稅,但在房地合一實施後,適用房地合一課稅的案件是否仍然不列入營利事業的盈餘,若不計入營利事業的盈餘,是否代表屬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不課營利事業的房地合一稅,而應課個人的房地合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