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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70228 (4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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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40 No.4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課稅範疇。依財政部105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銷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8-2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228 (40: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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