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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方式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營業額。進一步表示,前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其所得額之計算,茲分別說明如下:一、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若依法設帳並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併計使用發票期間之收入及成本損費等辦理申報,由稽徵機關依其帳載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另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亦可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調整申報其所得額。
起訖頁 16-1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70228 (40: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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