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時,其折舊費用應如何計算,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因自93年1月1日起購置者,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為限,惟預估殘值是否可因稅法上實際成本有上限之規定,而殘值亦可因此而同步按比例預估減少,進而影響折舊費用稅務上可認列之限額,衍生同一實際成本之小客車,因稅務上折舊費用認列方式不一致,產生其課稅所得不同而需負擔不同之納稅義務,故於本文就系爭折舊費用應如何計算認列等實務爭義,就租稅法律主義及原立法理由提出分析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