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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焦點Vol.39 No.21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損失:營利事業以存貨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交易雙方雖已簽訂買賣合約書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仍不得以進銷貨方式列報損失。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雙方雖以簽訂買賣合約方式為之,但實際上買賣標的物並未移轉,即有買賣之名無銷貨之實,究其本意乃係資金需求者為即早取得營業資金週轉,實質上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應以相互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攤銷利息費用核實認定。
起訖頁 16-2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1115 (39: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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