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間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控制者,其業務經營方式每藉不合常規之安排,以遂其規避稅負之目的,此種情形近年來外國人投資事業尤為普遍,特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1予以規定,如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稽徵機關得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以杜逃漏,惟該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條文內容僅載列「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間之交易,如為營利事業與「非」營利事業間之交易,因該所得稅法並未敘明予其條文內容,倘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基於租稅公平性及租稅正義,是否仍應予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遂產生租稅核課爭議,故於本文就系爭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涉及不合營業常規安排之稅務案件,就法規命令及實務作法等相關議題提出分析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