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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1015 (39: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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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乘人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為限,至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其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嗣後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起訖頁
17-1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1015 (39:19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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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將股份轉讓予股東其所得免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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