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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60915 (39: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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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免予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所得年度)起,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惟依據所得稅法第69條及同法細則第56條亦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予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起訖頁
12-13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915 (39: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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