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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已揭示買賣條件者其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後寄發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交易平台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明定。
起訖頁 11-1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60915 (39:17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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