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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1115 (38: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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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企業應及早因應:105年勞基法新規定(罰則30萬元)企業應提供勞工【薪資條】+【出勤紀錄】(下)
作者
林士譽
中文摘要
第36條之1: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七日內給予勞工補假休息。第36條之1修法說明:一、本條新增。二、現行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六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均有例假規定,例假旨在中斷連續勞動,使勞工得以回復勞動力,避免連續多日工作影響勞工健康及福祉,除現行第四十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起訖頁
35-4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1115 (38: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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