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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1115 (38: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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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關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子女於繼承發生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如同屬等較近之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其繼承人暨應繼分如何認定?
作者
趙坤麟
中文摘要
本案由來自國稅局有一申報案例:一位被繼承人王再盛(化名)往生,其中一養女A已先他早亡,但留有兩名子女甲、乙。另一被繼承人親生兒子B,也留有四名子女丙、丁、戊及己,該親生兒子B蓄意自己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擬取巧自認為其拋棄後就可由其子女丙丁戊己與其他同屬順序之養女A之繼承人甲乙可共同平均繼承,如此一來不但B的子女可較A之子女多兩人繼承之應繼分,還可省掉由他先繼承後,將來再贈與給其子女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等。
起訖頁
25-3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1115 (38:2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稅法上一行為不二罰之探討(上)
該期刊-下一篇
企業應及早因應:105年勞基法新規定(罰則30萬元)企業應提供勞工【薪資條】+【出勤紀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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