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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1015 (38: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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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扣繳義務人應何時申報股利及扣繳憑單?答: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營利事業如於解散或合併時已有股利或盈餘分配,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起訖頁
42-44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1015 (38:19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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