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前總統陳水扁(下稱「聲請人」)的配偶等於二六年十一月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列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刑事案件(下稱「前案」),由台北地方法院第十六庭審理。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聲請人依同法被起訴,列為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下稱「後案」),由台北地方法院第三庭審理。後案的第三庭以前、後二案係屬相牽連案件,有合併審理之必要,簽會由承辦前案的第十六庭併案審理,惟第十六庭不同意併辦。後案的第三庭,簽請該法院審核小組議決,依⋘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下稱「分案要點」),採取後案併前案的方式,將後案併由前案的第十六庭合併審理,嗣經審核小組於同日決議,依照該法院分案要點,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前案的第十六庭以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的事由裁定羈押。聲請人不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七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確定在案。聲請人認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分案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