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日文之「慰謝料」,即中文之「慰撫金」。我國現行法規中,除民法第十八條及第一三條之一有慰撫金之規定外,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九條、軍事審判法第一四及一六五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五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第三及七條亦有規定,甚至直接出現在法規名稱上,例如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我國實務上,不乏是將「慰撫金」劃定為對於「精神上之損害」的賠償,卻又設定「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之限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即是如此,這也顯示出是對於慰撫金之性質與功能做了極狹義之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