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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1006 (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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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評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號判例
作者
王千維
中文摘要
債務人乙對債權人甲原負有給付烏銑十二公噸之給付義務,惟稍後乙與甲另行約定,乙得給付黃金五台兩予甲以抵償上開烏銑十二公噸之給付義務。不料,嗣後法令變更,黃金不得再為交易之標的,從而黃金五台兩之給付即淪為嗣後不能履行。債權人甲因此請求債務人乙應履行烏銑十二公噸之原給付義務,惟債務人乙卻辯稱,甲與乙既約定得以黃金五台兩之給付抵償烏銑十二公噸之原給付義務,則甲自應受此約定之拘束,不得再就烏銑十二公噸之原給付義務為履行之請求。
起訖頁
73-78
關鍵詞
代物清償
、
新債清償
、
給付標的
、
任意之債
、
代替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006 (9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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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之爭點(二)合夥所受裁判之效力如何擴張及於合夥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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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個別規定在不同定位下之推論以結合犯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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