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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630 (38: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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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營業人諮詢若將銷售免稅勞務誤開立成應稅發票,可否溯及放棄免稅?答:依財政部104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633410號令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起訖頁
50-5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630 (38: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分析財團法人宗教醫院房屋稅徵免之問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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