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彰化縣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不服房屋稅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判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之附設醫院,其所有房屋,原核定免徵房屋稅,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進行私有免稅房屋專案清查,84年間業由長老教會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經行政院衛生署以84年9月1日衛署醫字第84056340號函許可設立,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設立完成登記為醫事財團法人在案,已非屬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及財政部64年11月4日臺財稅字第37824號函之適用,乃分別補徵91年至96年房屋稅新臺幣8,858,379元、9,495,636元、10,292,981元、 12,182,808元、12,086,384元及11,926,654元,共計64,842,8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