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必須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始可列報。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列報投資損失7千8百餘萬元,係A公司101年以4千8百萬元取得B公司股權95%,投資前B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本2.4億元、累積虧損1.8億元、淨值為6千萬元,102年B公司現金增資6千萬元由A公司全數認購,A公司投資成本共計1.08億元,認購後B公司再於102年度辦理減資2.2億元彌補虧損2.2億元,減資比率73%,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按投資成本1.08億元乘以減資比率73%列報投資損失7千8百多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