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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531 (38: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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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申報盈虧互抵時應先減除投資收益
作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者,應先行檢視,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起訖頁
10-10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531 (38:10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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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壓低售屋價格國稅局可依時價調整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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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非屬投資後並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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