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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430 (3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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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從契稅性質建議財政部契稅申報書之修正
作者
曾廣誼
中文摘要
契稅的性質:契稅以國語發音,會讓人覺得是與契約有關的稅,台語發音的契,英文為Title Deed,係所有權狀的意思;在台灣,一般稱土地所有權狀為地契,房屋所有權狀為房契。契稅不必然與訂定契約有相關,如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亦不必然僅與財產移轉有相關,如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起訖頁
41-4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430 (38:8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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