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因審理同院應執行刑案件,認所應適用之刑法第四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牴觸憲法第二三條。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為審理菸酒稅法事件,認所應適用之菸酒稅法第二一條有關使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台幣二千元罰鍰之處罰方式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二三條。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三位法官因審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所應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關於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為處罰要件部分,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處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之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性原則。試問:以上三案皆擬聲請釋憲,其程序依據各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