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歐盟於一九九五年通過的個人資料隱私保護指令所帶來的影響,及受衝擊最重的美國如何因應為討論重心。美國對個人資料保護所採取的立法體制,並非如歐洲模式一般地採取統一化、系統化的立法體例,而是針對個別領域的資料保護需求分別予以規範的零星化立法體制,二者最受矚目的爭執,在於美國的立法對個人資料之保護,是否符合上述指令第二十五條所要求的「適當」程度。為避免因資料保護規範的差異對商業交易活動造成過高的不確定性,美國乃提出一名為「安全港原則」的文件,以便作為自歐盟國家接收傳輸到美國的資料的公司或組織得以遵循的準則,惟事實上其適用對象及功效均極為有限。此外,本文並討論WTO在個人資料隱私保護國際化上所扮演的角色,及GATS相關規定的解釋適用。(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