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公司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此即所謂之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然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由於其身分特殊,知曉公司第一手之財務、業務資訊,如令其能隨意悄悄出脫持股,不但影響公司形象與信譽,且各該人員一般情形都持有大量股票,如全數透過交易市場轉讓,必影響市場之穩定。從而,為健全證券市場發展,維持市場秩序,對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數十%大股東之轉讓股份,有必要嚴加管理。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二二條之二(以下稱本條)即是為規定公司內部人股權轉讓之限制,而於七十七年元月時所增訂。該條第一項規定,上述內部人轉讓其股權,限於以本項所定之三種方式為之,否則即屬違法,應依同法第一七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