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於七十年一月一日至某上市電子公司任職,該公司營業情況相當良好,除了薪資高之外,員工之福利,亦相當優渥。某甲至公司報到時,就被告知該公司有團體壽險的福利制度,公司將為每位員工投保人壽保險,以員工和其指定之眷屬,以及公司為受益人,每月保費四千元,由公司直接給付。某甲至該公司工作二十餘年後,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因病死亡,獲得壽險理賠金四百萬元,由某甲之已成年獨子與公司為受益人,各分得二百萬元;但公司因考量某甲長期任職,對公司頗有貢獻,且死後身後蕭條,又將二百萬元付與某甲之獨子作為撫恤金。請問,本案例牽涉哪些課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