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在九十年以後,陸續處分使用知名公司名稱之積極攀附行為,有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二四條處分者,屬於依附他人聲譽,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為顯失公平行為,如全球寶島鐘錶公司被處分案(九十公處字九二號)1、台灣田邊食品公司被處分案(九十公處字一五號)2、台塑加油站公司被處分案(九十公處字一二二號)3等。至於九十一年處分台灣大哥大事業公司案(公處字九一五二號),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知名公司表徵之行為4。鑑於此為公平會執法動向重大政策轉變之際,加上公司法修正對於公司名稱之審查有從寬趨勢5,值得就使用公司名稱之積極攀附行為,在競爭法上之意涵加以論述,並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