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設施常被使用來防止有害物的飛散,造成作業人員過度暴露而引起危害,要達到避免有害物逸散的目的,通風設施要能有效運作,判斷是否有效運作可分成是否設置適當設備且是否正確操作管理。因此對於通風設施之管理可概分為設置,性能要求與使用管理等面向,說明如下,其中括號內為法規條文,如(特16)為「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16 條;( 管理12-4) 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4 條。 設置:應依風險等級設置適當類型之通風裝置,(如特16—對散布有特化丙類物質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顯有困難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性能要求:應有具體規範並確認其符合規定,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應進行吸氣及排氣之能力之檢測。(如粉塵11-1,有機17,特化38—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使用管理:作業期間不得停止運轉,應自動檢查及吸氣及排氣之能力之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