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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200205 (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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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四號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縱事件屬性在學理上容有推求餘地,其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並不受影響,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本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起訖頁
262-267
關鍵詞
司法院
、
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五四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205 (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論財產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受益人及保險利益評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七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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