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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四號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縱事件屬性在學理上容有推求餘地,其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並不受影響,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本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起訖頁 262-267
關鍵詞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四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205 (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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