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藉由對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七號判決之評析,討論財產保險契約相關爭議問題。上開判決要旨謂:「保險利益之有無應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為判斷,而非就受益人為判斷」。本文主張,財產保險之被保險人,係指被保險利益之歸屬主體,其與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概念有所不同;且否定財產保險上有受益人之概念;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將其抽象的保險金債權讓與他人,本文認為,其性質屬於民法上普通債權之讓與,應肯定之,惟被保險人並不因此而當然喪失被保險人地位,受讓人亦不因此取得被保險人地位;而在保險利益有無的判斷上,不論係為自己利益或為他人利益之財產保險契約,均僅就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為判斷,而非就要保人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