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占有」(Besitz)一詞之觀念因人而異,根據「占有」對象性質之不同,例如「占有」對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占有」之觀念就會不同。從我國民法之規定觀之,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法律對於此種事實狀態,賦予各種法律效力,並在一定情況下予以保護,例如民法第九四三、九五三條之規定均屬之。占有既具有法律上之意義,顯見其在概念上,與單純之事實明顯不同。此外,占有不僅得為民法第一八四條侵權行為之客體,亦係民法第一八二條不當得利下所得請求返還之利益,且與本權結合後,亦能具有權利之性質。民法將占有定位為事實,旨在表示法律對物事實支配狀態之保護。二一年二月三日「占有」修正公布,對於維護交易安全以及問題之澄清,甚有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