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物權編有關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之修正,於二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即二一年八月三日生效)。本文先就普通地上權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理由加以引介,之後評析若干可以再思考之問題,展望未來。例如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有無區別必要、採取登記對抗效力之可行性及第三人概念之解釋、特別規定之普通法化、設定地上權之使用土地目的、地上權人之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地上權之永久存續期間、非屬於公共建設而難以定其使用年限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可否普通法化、地上權消滅後,地上權人可否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有益費用等議題,以供修正新法施行後之再思考,並期待台灣地上權制度更臻完善,物權法之理論建構及實務發展更精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