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第五章與第六章,關於性騷擾與性侵害之防治,及申訴與罰則部分,提供立法政策及技術面的建議。本文首先檢討性騷擾與性侵害之定義、事件的範圍、處理原則、處理組織,值得反省之處在於:事件範圍是否納入性侵害、處理原則必須明文規定、性別平等委員會的事實認定對學校其他委員會應有拘束力。本文進一步檢討性騷擾侵害事件之處理程序,對檢舉、申告、申訴與再申訴等等機制提出具體的修正建議。最後,該草案有大量的授權,且多屬概括授權,應加以整併或定出更明確的授權目的、範圍。(該草案已於九十三年六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