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的「習慣法體系近用權」是實踐原住民族自決權的必要權利。各國在實踐上發展出不同的態樣。有藉修憲或基本法重建「法律多元主義」者,也有透過擴充普通法來容納原住民族之習慣法體系為可供平行適用之「族群法域」。在「法律多元主義」下,不同次級民族或社群的「社群法域」或「族群法域」共同組成了競合的「混合法制」,會發生以社群或族群身分連結適用之各法域的適用問題,即所謂「 屬人法的衝突」。平行適用原住民族慣習的普通法國家,則必須透過闡明權決定是否納入,或直接藉修憲賦與其普通法源地位。
台灣作為多元文化主義國家 ,究應基進轉型重建「法律多元主義」,抑藉司法實踐逐漸確立原住民族普通法為可平行適用之「族群法域」,甚或僅視傳統慣習為次順位之補充性法源?本文試圖回歸分析自 2000年憲法增修條文第 10條第10項施行後迄今與原住民族相關之民事判決,探究如上問題,亦即在闡明權之操作下 ,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得否平行取代市民法原則,或僅被視為補充性法源而非「完整的法」,無法單獨被適用以解決系爭事件之所有爭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