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學上發展某些理論之目的,在於能夠妥適地操作為數衆多之法律規定,一方面得以無遺漏地適用所有應當被考慮之規定;另一方面則是希望能夠排除個人好惡對於法律適用所發生之不當影響。就刑事實體法之領域而言,檢驗法律規定得否適用於具體個案事實之目的,不外是確定國家對於特定事實是否擁有刑罰權,因此,操作刑事實體法之首要任務,即為確定作為國家發動刑罰權之前提犯罪是否存在。由於刑法之犯罪概念相當龐大,因此,學術界經過相當多學者之努力以及漫長時間之投入,發展出犯罪理論,作為檢驗判斷具體個案事實是否符合刑法犯罪概念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