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訴訟本質上皆為公法上之訴訟,且主要是一種非以僅保障人民公權利為出發點之「主觀訴訟」,而係兼具維護公益色彩的「客觀訴訟」。釋字第四四二號解釋理由書亦謂:「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惟選舉罷免訴訟之爭訟途徑因另有法律特別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使得行政訴訟法第十條之規定,幾無適用餘地。而公民投票訴訟雖為行政訴訟,但保留了提起憲法訴訟之可能性。在此應先予以說明的是,我國的選舉罷免訴訟制度主要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人員選罷法」),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亦有相對應之規範,惟基本精神相同,故以下有關選舉罷免訴訟之介紹,即公職人員選罷法之規範為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