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係電子產品製造商,與乙保險公司之間訂有產品責任保險契約。丙購買甲生產之電子產品使用時,因產品設計上有瑕疵,致產品起火燃燒,丙之房屋因此燒毀。事後調查結果,發現甲於製造產品時即已明知其產品設計上的瑕疵而有自燃的可能性,但仍因成本考量而貿然生產上市。丙訴請甲損害賠償五百萬元,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丙知悉甲與乙訂有責任保險契約,遂直接向乙公司請求賠償。乙公司則抗辯:一、丙非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不能對乙請求賠償;二、保險契約除外條款中訂有「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故乙公司無須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