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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學學則原規定:「在學生有雙重學籍者退學,已畢業者撤銷其學位」,嗣於二六年廢除此規定,正式承認雙重學籍。甲生雖曾有雙重學籍,但因校方不知情,遂於二五年順利畢業,並獲得畢業證書,但於二九年遭檢舉該事實。教育部要求T大處理,T大覆以「依從新從優原則,不宜撤銷甲生學位」。教育部再以與甲生同其事實時之乙、丙生,均於舊學則時期已被退學為由,促請T大「公平處理」,T大則以「行政處分以處分時為違法判斷基準時」為由,認為對乙、丙生之退學處分並未違法,並再度拒絕撤銷甲生學位。教育部遂再引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及一二一條之規定,請T大依法處理。試從行政法觀點評論此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