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班之設立依據,在中央有教育部(2006)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規定各級學校體育班之設立是以「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於國民中小學階段早期發掘具有發展運動潛能之運動人才,提供國民中學運動績優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繼續升學,銜接中學階段優秀選手繼續培訓,並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之體系」為主要目的;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多訂有相關規範來輔導學校體育班之設立與運作,例如桃園縣政府(2006)訂定「桃園縣立中小學校體育班設置審查作業要點」規範桃園縣政府所屬體育班「為兼顧學生各領域基本能力之學習,並對具有專項運動興趣與能力之學生,透過運動訓練及課業輔導,奠定健全發展基礎,並促進運動潛能之發揮,以培育本縣專業運動人才」,基此,各級學校體育班在整體國民基本教育當中,不僅成為培育我國學生優秀運動員的重要搖籃,更是我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的重要支柱之一,惟未來配合政府組織再造成立教育部體育署、12年國民基本教育的規劃與推動、少子女化以及競技運動的持續受重視等趨勢,體育班之生源、升學、考試、師資、課程及評鑑等事務均將面臨改革與挑戰,以下謹從各級學校體育班設立與發展之沿革、現況、辦理績效、問題評析、未來挑戰與因應策略來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