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結合之管制目的,係在對於事業因結合所造成經濟力之集中,事先加以防範,以管制其對市場可能造成之弊害(如壟斷市場),並維持市場上有效之競爭結構。換言之,我國結合管制之立法原則,係傾向於採取所謂之「折衷規制」(相較於所謂之「原則禁止」及「弊害規制」)立法例1。自民國八十一年立法實施以來,截至九十年年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計收辦五千九百二十一件申請結合案,其中經處理結案者,計五千九百一十件,核准者有五千八百一十一件,駁回者僅三件2。既然迄今予以駁回結合申請者僅佔三件,顯示公平會對於在無顯著對競爭不利益之情形下,關於結合案之申請,似持極為寬鬆之管制態度3。在這樣的背景下,以及我國企業目前正面臨二十一世紀經濟全球化之競爭壓力,加上我國又於最近加入WTO致使市場開放已屬不可避免,跨國性多國籍企業可謂已兵臨城下,我國企業自應調整企業結構以為因應,企業併購風潮似已成為一種不可漠視的趨勢。為回應此一產業結構調整及現階段經濟環境之需求,並兼顧市場競爭機制之維護,公平會遂於九十年年底,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結合之申請,由以往之「事前申請許可制」改為「事前申報異議制」,並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完成三讀。因為此一改變,影響極為深遠,特分析、說明新制度之特色及外國結合管制之新發展如下,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