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以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不論是公開發行抑或是不公開發行的私募制度,同屬於企業在取得金融市場上資源分配的方法之一;就其私募與公開發行而言,兩者應同為我國資本市場上的必要管道,且就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之法制存在價值,其亦應反映於經濟制度上興利與防弊並重的均衡立法。本次新修正證交法建立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的機制,明確私募制度的合法地位,謂私幕是賦予企業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制度以外的一個合理彈性運用,不因該私募行為而無法律規範可適用的窘境,扼阻企業資金調度的生機;正如財政部陳沖政務次長所報告,依現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公開發行新股均應經證期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始得為之,公開發行公司並無法尋較簡便之方式,私募其所需資金,為增加企業籌措資金管道及便利企業利用併購方式等目的,參考美、日私募之規定,引進私募制度38,修正我國長期以來,對於證券管理的迷思—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的思維模式,值得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