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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棄罪在客觀上是否須致被遺棄者有生命之危險?即遺棄罪之法律性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2.子女未與父母同居一處,或子女未支付父母日常生活費用,是否即有遺棄之故意?3.哪種人是「無自救力之人」?自己無維持生活所必要之能力,但另有他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是否就不是「無自救力之人」?4.「遺棄」必須是積極之作為?消極之不作為是否也可以構成「遺棄」?5.有扶養義務者如有數人,或者是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可否主張因尚有其他負有扶養義務者,故不成立有義務者遺棄罪?6.父母子女雙方因扶養方式未達成協議,是否構成遺棄?7.如父母先前對子女未盡扶養責任,甚至凌虐子女,則子女於父母成為無自救力之人時不盡扶養義務,是否構成遺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