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新修正民事訴訟法增訂職權通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配套程序制度,賦予訴訟當事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以事前及事後的程序保障,藉以將程序權保障之有無,作為界定判決效力之主觀範圍大小,及判定其發揮作用是否具正當性之基礎。此項新制不僅為我國舊法所未有,而且為德、日同法所無,故既難以舊法時代所形成之學說理論或實務見解予以妥適解說或憑以運作,亦不宜逕行移用欠缺同樣程序制度背景之該二外國學說理論或實務見解作為其解釋論。為此,本文嘗試立基於上開程序制度,重新探討判決效力如何擴張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以建構其應有之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