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年來,與網路上言論平台有關的刑事案件愈來愈多。主要原因是網路言論多屬公開性質,既有個人自我表達之正面價值,亦有傷害他人之能力。一旦內容涉及侮辱性或誹謗性,即可能產生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責任。本文企圖透過掌握網路上各種言論平台的特質來討論何種情況下所發表的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始符合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與第三一條與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衆」之要件。此外,本文主張,儘管網路經常被認為是個開放領域,但也不能忽略網路在私人溝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此,有必要保留私人言論的自由空間不受政府介入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