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重在執行,而執行各項建設計畫則需有良好之財務計畫及充足之經費予以支持,然擬定財務計畫之先決條件則在於財源籌措,創設基金素為籌措財源途經之一,基金設立後可達專款專用之目的,為最穩定之財源。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已籌議多年欲設立之基金,計有新市鎮建設基金(中央或省)及都市更新基金(台北市及高雄市)等。然此二種基金迄尚未成立,雖然影響此二項業務之推展,但仍可應用現已設立之基金(如新市鎮開發應用「省建設基金」、基隆市鐵道街都市更新應用「省建設基金」及「省國民住宅基金」等),茲謹先介紹基金之意義、處理程序、及創設與裁撤之條件,繼而說明我國基金之分類及中央、省(市)、縣(市)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內涵。最後以實例分析各基金在都市財務規劃作業上之適用情形,以供規劃之參考。又鑒於基金常因政府之需要與否,隨法定程序予以創設或裁撤,故本研究僅簡介我國各級政府現(民國七十三年度)正運作之各種非營業特種基金,尚祈先進多予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