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為現代都市計畫之主要內涵之一,而為傳統都市計畫所未涉及或重視。以往中外許多都市,雖具有都市計畫,而其發展仍未臻於健全,甚至百病叢生者,未具有妥切的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實為主要原因之一。歐日等先進國家早有鑑於此,紛紛於修訂都市計畫法令時,特別加以重視。例如英國早於1947年之市鄉計畫法中,既規定各地方主管計畫機關,必須擬訂包括20年土地利用計畫的發展計畫,其主要內容,除土地利用計畫外,尚應包括實施發展的次序;更於1968及1971年的市鄉計畫法中規定,綱要計畫內必須指定「行動地區」(Aetion areas),所謂「行動地區」,即為至多十年內預定採取行動--包括新建、重建或改建--的地區。又如法國也早於1958年之都市計畫法中,即有指定所謂ZUP(Zone à Urbaniser on Prioritè)也即優先都市化地區之規定;再如日本也於1968年修正都市計畫法時,特別規定大都市及其周圍都市,新產業都市及人口十萬以上之都市,其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劃分為市街化區域及市街化調整區域;市街化區域之範圍,應包括既成市街地及其周圍區在市街化之地區,以及預估十年內發展所需而將予優先及鼓勵開發之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