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被告甲犯六罪,檢察官依各罪偵查終結之情形,先對甲合併起訴二罪,法院案分於A審判庭,且已啟動審判程序;俟其他四罪偵查終結後,再予以起訴,該四罪分案於B審判庭。嗣後B審判庭發現甲尚有案件於A審判庭受審,乃建請法院將其繫屬甲之案件,合併與A審判庭審理。惟A審判庭不同意案件合併審判。法院基於集中審判的意旨,認為宜予以合併審判,乃召開院內庭長會議議決,決定將案件合併由A審判庭審理,B審判庭乃裁定將案件移送A審判庭。A審判庭迫於無奈,只好接受庭長會議之決議,而對甲之全數案件予以合併審判。試問法院決議合併審判是否正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