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要保人甲銀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保險公司訂立「員工之不忠實行為」之保證保險。後甲銀行之董事丙,主導董事會決議進行違法超貸,又有副總經理丁、審查部經理戊、稽核室主任己、放款經辦人員庚等人配合辦理相關放款程序。嗣該筆貸款無法收回,甲承受巨額損失。甲遂向乙請求理賠,遭乙拒絕。乙主張,該保單不保項目明文排除「董事」所致之損失,而本案損害乃係因董事丙行為所致,故無須理賠;而甲主張,本案並非單以董事之不忠實行為為唯一原因,尚因其他「員工」之不忠實行為所導致,而單憑員工之行為,本已屬承保範圍,故乙仍應理賠。試問:同一損害結果為複數原因競合所致,其一為承保之原因;另一為不承保之原因,保險人是否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