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主張原告甲、被告乙間口頭訂立C承攬契約,約定由被告在五月二十日完成約定工作、甲應給付的報酬,以及違約金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因被告未於約定期限完成工作,請求法院命被告給付原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五十萬元。乙在準備書狀中,明白表示確有該C承攬契約的成立及違約金的約定;惟就原告主張其未於約定期限完成工作為爭執。試問:一、就C承攬契約的成立、違約金的約定及乙未於約定期限完成工作的事實,何人應負舉證責任?二、如乙於言詞辯論期日,陳述自己記憶錯誤,當事人間事實上並無違約金的約定,其能否僅以此推翻自己在準備書狀中關於違約金的陳述? |